2006年9月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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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能代替法官量刑?
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仇健 余春红 李翔 配图 王志浩

  山东一基层法院研制了一套“电脑量刑”法律软件,只要输入案件的具体情节,电脑就能“判决”出一个刑期。此事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多方争议,叫好者欢呼,反对者担忧。“电脑量刑”,究竟是科技的进步还是司法的倒退?本报记者走访了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和法学专家,相信读者看完本版后,自己会对“电脑量刑”有一个正确的判断。

  新闻助读:
  瑞士的苏黎世法院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利用电脑进行量刑,并且这项工作是由法官助手完成操作的,法官只需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提示即可。在苏格兰,由于一位法官对类似情节的案件总是比其他法官量刑高,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,学术部门和法院共同研究和推广了电脑量刑指导系统。
  美国的量刑黑暗曾引起社会各界的批评,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《量刑改革法》,成立由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、议员、学者组成的“量刑改革委员会”,对每一个罪名收集近5万个案例进行分析、归纳,确定每个罪名的量刑标准,形成了《刑事案件量刑指南》。
  在他们看来,刑罚量化标准的制定与司法经验并不矛盾,相反是司法经验的结晶。但在这些司法实践中,并没有电脑独立“量刑”的先例。

  专家说法

  省高级法院刑庭法官蔡连成、管友军:
  电脑无法穷尽量刑情节的细节
  对于“电脑量刑”,国内外都在理论上探讨过,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也开始在理论上探讨。从促进量刑标准统一的角度看,“电脑量刑”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意义。
  但在司法实践中,面对复杂多样化的案情,“电脑量刑”容易陷入一种机械的方法论。量刑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后综合方方面面的因素和情况,有机、能动地适用法律的过程。而“电脑量刑”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局限性,它不可能包容万象,必定是挂一漏万的。它不是综合一并考虑各种事实情节,而是一个一个单一考虑情节在案件中的地位、作用,陷入“以不变应万变”的僵化局面。因此仅凭电脑软件事先设定的几条硬杠子肯定不能够全面、准确地衡量和掌握案件的情况,这就势必影响量刑的准确度。
  以重伤情节为例,有些重伤当时严重,但不会留下后遗症;有些则当时看似不重但可能严重影响以后的生活。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这些具体、细微的差异,而电脑软件显然不可能罗列所有细节。再以窝藏罪为例,窝藏的对象、情节、动机、手段等显然也存在着差别,电脑软件也是无法如此细致地区分的。类似这样的区别和差异对刑事案件来说非常普遍。
  案件除了客观情况千差万别,主观方面也会有很大的差异,而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方面。让电脑来判断人的主观世界是不可思议的,比如认罪态度的好坏,电脑如何作出判断?
  电脑软件一但制作完成,就被固定下来,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静止不变的状态。与之相反,社会生活瞬息万变,刑事案件也随之不断地变化发展。电脑软件跟不上社会发展变化的步伐,这也就意味着“电脑量刑”无法适应准确量刑、正确打击犯罪、保护人权的发展需要。
  刑事审判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社会效果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,与时间、地点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。对社会效果的把握,只有有血有肉的法官才能做到,电脑是无能为力的。
  因此,要将“电脑量刑”运用到司法实践中,必须慎之又慎。量刑的结果,还要由法官来纠偏修正。

  瑞安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应维新:
  法律应理性地运用,不能机械地套用
  “电脑量刑”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创新尝试,不能被神化,亦不能被视为做秀,而要有配套的机制予以监督完善。
  对“电脑量刑”应一分为二地来看待。它在一定程度上可限制法官滥用职权,避免同样案件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情况,统一判决的标准,提高司法的公信力。一般来说案情总是错综复杂的,不同案件总是千差万别的,因此刑法只能规定较大的刑期幅度以适应个案差异,但这也导致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过大,容易被一些素质不高的法官所滥用。“电脑量刑”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在某些地区尝试,具有特别意义,但并不适宜在全国推广,因为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原则,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。
  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必须要有理性的思维,无情感的判官只能是可怕的机器。同样是盗窃案件,一个贼偷了千万富翁的6000元零花钱,一个贼偷了贫困人家的3000元救命钱,如果两个小偷都是明知情况的,那社会危害性显然是前者低于后者,但如果让电脑软件来量刑,只怕前者会被判更重的刑罚。法律是经验,不是逻辑。机械地使用电脑量刑,有时候效果会适得其反。
  司法经验显示,我国法律尚有较多不完善之处,这就需要司法者灵活、理性地运用法律。如一些情节轻微的绑架案、半推半就的强奸案、买卖老鼠药的买卖危险物品案等,刑法规定了10年以上刑期,如果任由电脑“依法判处”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就明显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。用辩证思维应变,以罪责决定刑罚,是电脑所不能的,也是法官的价值所在。
  有人把“电脑量刑”提到了实现司法公正的高度。事实上,物代替不了人,解决司法公正的根本应在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、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各项制度的完善,这些需要内外监督的加强。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从增加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入手,如将量刑程序细化成量刑的听证程序、量刑的决定程序和量刑的监督程序等几个环节。

  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根:
  “电脑量刑”可限制法官滥用职权
  在刑事司法领域,目前最突出的司法不公体现在量刑不规范、不均衡。即便同一个法院,甚至同一个法官,对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相近的被告人,量刑也是不同的。这与我国刑事审判重定罪轻量刑、量刑缺乏规范的司法习惯有关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电脑辅助量刑可谓一大创举,是对量刑规范化的积极而有益的探索,值得肯定。
  众所周知,刑事审判中,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量刑上。刑法规定了较大的量刑幅度,如3年以上10年以下、7年以下、10年以上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。司法实践中,由于量刑引起的上诉(申诉)占有很大比重,二审法院改判刑期的也较多。
  量刑问题近年来成为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,各地法院对如何规范量刑也进行了探索。如2004年5月江苏省高级法院首次将《量刑指导规则》公布于众;浙江省绍兴县法院也讨论通过了《关于规范量刑的意见(试行)》。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,要制定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,以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。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,这是刑事司法走向公正的最基本要求。
  “电脑量刑”辅助系统正是量刑改革的有益探索,其独特之处在于运用了电脑技术,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更高的效率。但其本质并不是电脑判案,而是法官经验和法律规定的客观化、外在化、统一化。虽然《量刑指导规则》等与“电脑量刑”载体不同,但其均是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制,目的都是透明公开量刑,排除人情干扰,追求量刑均衡和公正。
  虽然电脑辅助量刑可能会带来机械化的弊病,但在目前中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下,相对于看不见量刑过程和理由的法官量刑结果,“电脑量刑”至少是看得见的、统一的,它的公正值得期待。

 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罗思荣教授:
  电脑只是量刑工具,法官才是审判主体
  对“电脑量刑”首先应当厘清的一个问题是电脑在量刑中的地位,即电脑是量刑的“主体”,还是量刑的“工具”。
  量刑是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的重要表现。而司法裁判权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裁判权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法官是行使司法裁判权的惟一主体,电脑是不可能成为量刑“主体”的。
  电脑在量刑中的作用应当而且也只能是一种工具。“电脑量刑”,实际上只不过是通过电脑来执行法官经过集体讨论、研究所制定的“规范化量刑细则”,根据预先设置的各种数据(事实和情节)得出刑期长短的结论。由于数据是法官输入的,因此“电脑量刑”仍然是法官在量刑,而不是电脑代替法官量刑。电脑在量刑中只是一个综合计算工具而已,与传统的计算工具并无实质差别。电脑程序是始终代替不了法官的理性思考的。
  对“电脑量刑”应当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和态度。一方面,应当承认电脑在量刑中的“工具”作用,并尽可能完善各种量刑“数据”,发挥其客观公正的特点。大可不必将“电脑量刑”视为洪水猛兽加以拒绝和排斥,更不必上纲上线,横加指责。
  另一方面,也应充分认识“电脑量刑”的局限性,明确“电脑量刑”得出的刑期结论只能作为法官最终确定刑期的参考(也可以作为事后监督的参考),最终的量刑应当根据刑罚个别化原则,在充分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、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其他有关情节的基础上,由法官依法作出。

  市民观点

  二进制语言“死套”案情,很荒谬
  付先生(法律工作者):“电脑量刑”其实是淄川区法院将其制定的《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》软件化。然而,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,刑法也规定了刑罚的上下幅度,这是由个案案情的复杂性所决定的。如果用计算机的“是”或“否”的二进制语言“死套”,我想结果一定很荒谬。

  电脑会量刑了会审案了,还要法官干嘛?
  张先生(公务员):目前电脑的逻辑思维能力还远不如人脑的水平,怎么能承担量刑这么复杂的思维活动?电脑能量刑的话,我想用不了几年电脑也能审案了,那还要法官干吗?法院里不是只要几名电脑软件工程师就行了?这是电脑迷信。

  电脑不会吃了原告吃被告,最公正
  王女士(教师):现在不是有个别法官收受贿赂乱判案的事情么?我觉得电脑如果能够达到一定的精确程度,用它来判刑最好了。因为它的系统和程序是事先设定好的,它不会吃了原告吃被告,不会收受贿赂,即使受到人为干扰也能在技术上显示出来,公正多了。